因救護不及時致傷員本可救活而未活的情況存在兩種,一是出車不及時;二是由于交通擁堵從接到傷員到送抵醫院耗時過長。對于第一種情況,媒體報道的比較多,按照平均8至12分鐘的國際發達地區的出車時間,中國的差距甚遠。
第二種情況也經常出現,媒體上有很多類似于“請給救護車讓道”、“120急救車遭遇讓路難題 30%傷病員被耽誤治療”的新聞報道。在騰訊網這條新聞的跟帖下,被頂得最多的一條評論是“(給)救護車讓道天經地義,只是國人素質太差”。
但是,“不讓道”有主動不讓和難以避讓兩種情況,在特別擁堵的道路尤其是北京的道路下,給急救車避讓存在實際困難。據報道,這起因搶救不及時而導致傷者身亡的悲劇發生在北京的周五的晚高峰。從事故地田村北路東口到最近的武警總醫院,一路水泄不通。急救車鳴笛無效后,改走自行車道,又遇到了違章停在自行車道上的機動車,后無法折回,耽誤了寶貴的救命時間。
實際上,在只能挪行的交通狀況下,指望鳴笛來殺出一條生命通路難度很大,中國司機也缺乏這方面的培訓;而違章停車的問題也是由國人一貫不守交通規則和現實無奈造成的。這兩者都無法直接和私家車主“不敬畏生命”、“素質低”扯上關系。
被堵在城市車流中動彈不得的急救車
另外,不可否認在中國“特權車”普遍霸蠻的背景下,會讓人喪失掉對本該具有特權屬性的救護車、消防車的敏感和敬畏。比如在一次不給救護車讓道的采訪中,廈門的嚴先生說“我一定會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避讓,有時我就是想讓,我的車動不了??!你知道為什么有的人不愛讓嗎?因為大家不知道里面是不是真的有緊急情況,現在很多特種車,你都不知道它拉著警笛在干什么!我們不太相信它! ”…[詳細]
在出現類似悲劇時,簡單地把責任歸為人性之惡、素質低下,很可能無利于解決問題。
198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然而取代上述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過后,卻改為: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這樣的表述,實際上就造成了和“公交車讓座”問題一樣的困惑,“應當”讓行,是提倡性的建議還是義務性的規定,相信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如果是后者,那么對于“不讓道”的行為,應該有具體的懲罰性措施出臺,可惜目前還沒有;如果是前者,不能否認,和讓座問題一樣,在規則意識較為淡薄的中國社會,這可能只會讓此話題糾纏不清。
德國1982年即已頒布法律強制要求所有車輛為救護車讓道,否則將承擔高額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美國交通法規規定,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道路上行駛的其他所有車輛此時必須立即停車,等特種車輛駛離一段距離之后,其他車輛方可繼續行駛;韓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給救護車讓道的,一經特種車輛的黑匣子確認,對違法者處以巨額罰款;在新加坡,救護車都裝有攝像頭,如果拍攝到哪輛車不給救護車讓路,就將受到重罰。
在德國、美國、新加坡這些規則意識比中國強的國家,尚且需要法律強制規定給救護車讓道的義務并且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在中國,把這樣一個問題寄希望在“素質”上顯然不是務實的做法。
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的行為,從表面上看是在幫助正處于危難中的他人,實際上卻是在關懷自我:你也可能有存在險情的那一天。這么簡單的道理,讓大家明白并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問題在于,許多司機不具有讓道的技術。
駕校培訓日趨“速成化”,大量技術不熟練的新手在遇到突發情況時往往不知該如何應對,更不清楚如何在擁擠的道路上為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讓道。這就不是“讓不讓”的問題了,而是“會不會讓”的問題。
在德國,如何在擁堵的道路下給救護車、消防車讓道,這是考駕照需要學習的重要內容;日本的經驗是將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觀念和方法列為駕校培訓的必修必考科目,從而使得司機在面對特種車輛時有意愿、也有能力避讓。
除此之外,西方發達國家還提出第一目擊者救護原則,需要大家平時提高急救意識和急救技能,關鍵時候才能幫助發生意外的病人。這在客觀上就減輕了緊急救護體系的壓力,也為救護患者贏得了最寶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