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25232012-11-28 10:30:20 來源: 江蘇萬迅儀表有限公司---官方主頁
《條例》總則明確,沿海一線地區(含島嶼)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公安邊防派出所,承擔邊境管理、治安管理和戶籍管理等職責,具有同地方公安派出機構相同的權限。公安邊防機關應當加強三沙市公安邊防派出所的建設,依法實行全線邊防管理。
《條例》總則明確,公安邊防機關應當加強三沙市所屬島礁及其海域的治安巡邏,維護邊防治安秩序;協同配合南海海上聯合執法,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南海資源。公安邊防機關應當及時向在三沙市所屬島礁及其海域作業的人員通報治安動態,加強安全防范。
《條例》總則明確,公安邊防機關與外事、海洋與漁業、交通運輸、礦產、文物、海事、海關、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實行執法信息共享,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及時處置海上緊急事件,共同維護海上生產作業秩序和沿海邊防治安秩序。
《條例》總則還明確,沿海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公安邊防機關維護邊防治安,支持船舶協會、漁民協會等群眾性組織開展邊防治安教育、服務、管理、維穩、救援等活動。
《條例》對出海船舶和人員管理作了規定,明確船舶及其船員出海,應當隨船攜帶合法有效的出海邊防證件,接受公安邊防機關的檢查和管理。船員以外的人員出海,應當持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接受公安邊防機關檢查和管理。郵輪、游艇等船舶出境入境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查驗手續。
《條例》還對外國船舶及其人員進入海南省管轄海域,有違反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包括:通過海南省管轄領海海域時非法停船或者下錨,尋釁滋事;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上海南省管轄島礁;破壞海南省管轄島礁上的海防設施或者生產生活設施;實施侵犯中國國家主權或者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宣傳活動;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的行為。
《條例》規定,對有違反上述行為的外國船舶及其人員,公安邊防機關可依法采取登臨,檢查,扣押,驅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處置,可以收繳作案船舶或者附屬通航設備等工具,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